廢死聯盟會幫你的!  

 

最近八里雙屍案,又扯出廢死問題,我就偶然看到死刑聯盟的FAQ ,就跟著寫出我的FAQ,一一反擊你們吧!

對於死刑聯盟的廢死議題,一直都引起廣泛民眾討論。正反兩派,都很有邏輯性地,提出自己想法,在我看來,這至少是一件好事。

但進一步地,當我們對一個議題有爭議性時候,是否該交由全民討論呢

 

這答案,當然不是廢死聯盟想要的,事實上,法務部對於廢死議題,一直都在進行民調調查,如本連結

 

我們可以看到,很明顯的,大多數民眾,甚至是超過六七成民眾,不但是反對廢死,甚至也反斷廢死聯盟常提到的配套措施-終身監禁。

 

我們姑且不論終身監禁,背後涉及到許多管理層面的問題,例如監獄蓋哪裡?如何管束那些已經毫無自由可能的罪犯,這些顯然都是廢死聯盟所沒想到的,但我們相當他們不瞭解這方面資訊,我們針對廢死聯盟提出的幾個常用點,提出反駁意見吧!

 

一、防止冤案發生,因為死刑是不可挽回的刑罰

可憐的江國慶,又要被拿出檯面上來講了。但請大家想想,江國慶當初是被什麼法審判,答案是軍法,而不是刑法!刑法上廢死,軍法上也要跟著廢死可能性很低!陣前投敵、在敵前故意出賣我方,太多種情況可以處死。這方面一直都是司法黑暗面,這一直到最近洪案發生,全民上街怒吼,才有所改善。不過,這跟廢死聯盟毫無關連。

 

冤獄的發生,每年都會發生,事實上常有很多新聞,被仙人跳啦、或是人頭帳戶被拿去當詐騙帳戶,就這樣被告上警察局、出庭法院,即使最後獲判無罪,所耗費的精神、時間,誰來彌補呢?更別說有些被關冤獄的,有時候疑被關就是十幾年,出獄後八成就成為社會邊緣人,你覺得,你彌補了他們嗎?你不能!因此我認為所有問題應該都要放在司法改革上,沒有良好司法改革,這跟廢死完全是兩碼事情。有冤獄發生,就代表司法還有需要改進地方,不代表死刑該被廢除!

 

那你可能反問我,該怎麼做呢?我覺得事情也很簡單,一不要嚴刑逼供,調查過程仔細嚴明、偵訊全程錄影,這點早已做到。另一方面,也請各專家,與這些罪犯溝通,瞭解他們想法。或許會有不同聲音!

 

但是!對於一些罪證確鑿、無可抵賴的死刑犯,請別再說他們多可憐了!因為,他們即使再可憐,也必須為自己的過錯付出責任。

 

 

二、死刑違法人權

這點非常有趣,的確,憲法賦予人民最基本的生命權,任何人,都不應該輕易剝奪!可是!這些死刑犯,卻個個都是殺紅了眼,需要我隨便舉例嗎?有位叫陳進興的畜生,不但姦殺、綁架幼童,而且逃亡途中,又殺害整容醫生,對他而言,人命根本就如同草莽一樣,試問,這樣的人,你真的需要拼命幫他們維護生命權嗎?

大法官做出很好解釋了:

為 1999 年大法官解釋令第 476 號,該解釋令指出,只要刑罰符合憲法二十三條之正當性,且符合比例原則,即可侵損自由權、生命權等之相關權利。例如「防範煙毒禍害蔓延」之目的極其重要,足以構成「買賣煙毒者得處死刑」之理由。[31]2000 年之 512 號亦重申以上立場。[32]

 

廢死聯盟非常清楚知道自己不受廣大民眾歡迎,甚至常說人民是愚蠢的(救你們最聰明?),但是大法官的專業,我想怎麼樣也勝過你們ˊ吧?

 

 

三、死刑違反兩國際公約

事實上兩國際公約關於死刑的限制是這樣的:

第六條
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三、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他哪一句說到廢死呢?沒有,完全沒有,說死刑是違反兩國際公約的ˊ,我只能說你跟本被誤導,他明明是說: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簡單來說,只要犯的罪確實是重罪,那就應該要處以死刑,這文字就是這樣解釋的,要怎麼解釋成廢死呢。我真的很納悶。

 

再者,廢死聯盟又不斷替受刑人爭取特赦的資格,但顯然的,無論陳水扁或是馬英九,完全沒有想要特赦的意思,他們也非常明白,這特赦下去,大概之後選舉都不用選了!為什麼廢死聯盟會天真以為,總統就該聽她們的,說特赦又特赦呢?

 

四、事實證明,死刑不能遏止犯罪

這論點大概也是被提到不能再提,每次有重大犯罪,比方說台南割喉案發生,廢死聯盟想的居然不是要安慰死者家屬、給予被害人補助,他們想的是:「死刑不能嚇阻犯罪,所以應該廢除」,這點真的很有趣。據我所知,監獄之刑,才是真正不能阻止犯罪的!先不有人會白坐牢,很多遊民,閒閒沒事就去偷個麵包什麼的,他們也不抵抗,反正被關就被關,他們根本不怕!

在監獄裡面,有得吃有得住,雖然有強迫勞動,但也只是那樣而已,跟一切在太陽底下努力工作的血汗勞工,他們可以還可以說輕鬆多了!晚上還可以在交誼廳內互相聊天,甚至大牌點,還可偷抽跟煙、跟獄友之間交換犯罪心得,你真的覺得有期徒刑能阻止犯罪嗎?

 

事實上,無論死刑也好,監牢也好,都只是用來嚇阻那稍有犯罪衝動,但不敢付出代價的一般平民。你看到前面老伯,抱著幾十萬的鈔票在那邊毫無預警地走路,你正愁月底繳不出房租呢!你會不會有想過去,搶他一把的衝動,但通常你不會。因為你知道你犯了罪就是要得到懲罰,你會害怕刑罰

 

好的,那些死刑的存在,就是為了讓那些犯下重大犯罪的人想一想,我這樣會不會判死刑?

 

如果沒有這種嚇阻威力,把牢獄之災當作家常便飯的人,他會不會去犯罪呢?肯定會的,台南割喉案,就是一個最佳範例,但我不知為什麼,死刑聯盟總在提江國慶,對於割喉案就隻字不提了。

 

五、聖經反廢死?

又是一個令我笑出來的理由,而說出這樣理由的衛道人士,還挺多的!以為信了教,就應該不能殺人,要把那些死刑犯,交給上帝處理?很抱歉,上帝要忙得事情很多,他根本管不到這些人!我只能請那些自己以為教徒的人讀讀一下經文:


聖經舊約 民數記第三十五章 
民數記 35:16 「倘若人用鐵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民數記 35:17 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民數記 35:18 若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民數記 35:19 報血仇的必親自殺那故殺人的,一遇見就殺他。 
民數記 35:20 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於死, 
民數記 35:21 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於死,那打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殺人的;報血仇的一遇見就殺他。 
民數記 35:29 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 
民數記 35:30 「無論誰故殺人,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殺人的殺了,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 
民數記 35:31 故殺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 

 

 

哇!這些條款,恐怕比現有刑法還多!你們要怎麼解釋呢?是不是要說我解讀經文錯誤了?寫這麼白話了,我想我不會搞錯

 

 

 

回歸死刑話題討論,我還是要說,現在台灣,就是有死刑制度存在!至於廢死聯盟喜歡提的配套-永久監禁,任何一個監獄人員,都應該會告訴你,那是不可能啦!要怎麼管他們?要把管他們監獄蓋在那?廢死聯盟可都沒說清楚呀!

 

至於要說那些死刑犯有多可憐、被社會冷落,又來那套你我都推了一把!算了吧!我差不多半年就去一次育幼院、安寧病房等機構,在那邊,你看得到更多可憐極點的人。要說死刑犯可憐,你不如先關心流浪狗問題好了!最近拍了一部電影叫做十二夜

十二夜  

 

你們該關心的事情很多,不要再去監獄做什麼張媽媽、李媽媽了!還有更多社會角落,值得你們去關心、去關懷。

 

我希望大家能更關懷這個世界,真正的用大愛和包容去感化這個世界!至於那些死刑犯,別寄望上帝懲罰他們,就讓刑法讓他們付出該有的代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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